省委政法委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、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印发《全省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》明确,在我省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。
司法协理员是司法所工作的辅助人员,工作职责具体包括:协助开展调解、普法依法治理、社区矫正、安置帮教、公共法律服务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、合法性审查、为乡镇(街道)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、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《方案》提出,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,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决策部署,着眼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、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建设、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的一项重大举措。
《方案》明确,我省选择在兰州市、嘉峪关市、陇南市、甘南藏族自治州、兰州新区和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、张掖市临泽县、金昌市永昌县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、白银市平川区、定西市安定区、平凉市灵台县、庆阳市环县、天水市秦州区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开展试点工作。
《方案》要求,各试点市县区根据辖区内人口规模、经济发展状况、基层法治建设需求等因素,按照总量控制、适应需求、动态调整的原则,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人员数量要求,科学合理核定各司法所司法协理员的配备数额。司法协理员的招录聘用坚持遵循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由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统一招聘。按照“谁使用、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、统一管理、统一考核。 (新甘肃·甘肃日报记者崔亚明)